高院发布今年第一批知识产权精选案例:公众号抄袭 被判赔一元
发布日期:2015-6-19   阅读次数:2738



■高院发布今年第一批知识产权精选案例


  公众号抄袭 被判赔一元


  原告商房网公司运营着微信公众号“中山商房网”。2014年1月28日、2月6日及3月12日,该公众号向微信用户推送了《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转告朋友们注意添衣保暖哦)》、《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3篇文章。


  被告暴风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最潮中山”,先后向微信用户推送了《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中山下周大幅降温最低7度!你爸妈知道吗?扩散周知!》及《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中山人转走》3篇被诉侵权的作品,与原告商房网公司发布的3篇文章高度相似。


  为此,商房网公司起诉指控暴风公司侵害了其著作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暴风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元。


  一审法院认为,《莫笑老饼 为您推介中山四大名饼(你都吃过了吗)》转载自《中山客》,原告商房网公司主张相关著作权缺乏法律依据。


  《初八后大幅度降温阴雨天气(转告朋友们注意添衣保暖哦)》不具备独创性,原告商房网公司不享有著作权。


  《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 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一文具有独创性,原告商房网公司对此享有著作权。暴风公司发布的《谁是中山第一高楼?中山高楼全档案!祝全体中山人更上一层楼!与你放眼中山!》一文构成抄袭,判决暴风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广东高院评析:裁判要旨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要求作者独立创作,体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应受著作权法保护。


  作者对他人作品所表述的题材、主题、历史背景、客观事实、统计数字等固然可以自由利用,但却不能照搬他人描述相关题材、主题、客观事实、历史背景的文字和表达方式。


  “歌莉娅鞋” 实为侵权


  格风公司是女装品牌“歌莉娅”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使用商品为服装。娅品公司在鞋、靴商品上注册了“Geliya”商标,在网上开设“歌莉娅”旗舰店,销售“歌莉娅”标识的女鞋,鞋盒上印有娅品公司与牛尊公司的联系方式。


  为此,格风公司要求娅品公司、牛尊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人民币500万元。


  该案一审法院认定,娅品公司使用“歌莉娅”标识,侵害了格风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遂作出娅品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格风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的民事判决。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尽管根据区分表,本案商标核定商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同一类似群商品”,但两者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相同。同时,该案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诉侵权标识与本案商标基本相同,如果两者在服装和鞋类上共存,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认定娅品公司构成侵权,维持原判。


  抄电池装潢 赔40万元


  新中国成立前,炎光电池厂始创了“虎头牌电池”和它的“红黄色”电池包装装潢,深入人心。2006年9月14日,广州轻工集团受让“虎头牌”商标,并许可给虎头电池公司使用。


  2011年,华太公司在广交会上展示被诉侵权产品,该产品使用了与“虎头牌电池”包装装潢相近似的包装装潢。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起诉指控华太公司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华太公司停止使用被诉包装装潢、赔偿损失200万元。


  该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华太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华太公司停止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广州轻工集团和虎头电池公司经济损失40万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虎头牌电池”在中国境内具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其包装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所以华太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来源:广州日报)

    (责任编辑:范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