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公司诉X公司以及莫善珏、吴荣柏、顾爱远商业秘密侵权案
发布日期:2015-1-7   阅读次数:3498


【案件名称】

H公司诉X公司以及莫善珏、吴荣柏、顾爱远商业秘密侵权案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

原告,H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无锡市X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莫善珏。

被告,吴荣柏。

被告,顾爱远。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X医学影像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善珏。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荣柏。

上诉人(原审被告)顾爱远。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H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1997)苏知初字第3号;(1999)知终字第3号


【案情简介】 

原告诉称:原告一直把B超产品的生产经营内容作为知识成果予以保护,对B超仪中关键的探头技术和主机技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被告莫善珏,原为原告单位的探头室主任,B超探头总设计师,在尚未离开原告单位的情况下,就以出股集资的方式组建了X公司。同时,原告单位原B超探头工艺负责人吴荣柏和B超主机负责人顾爱远也以个人出资入股的方式加入X公司,利用他们在原告单位所掌握的探头和主机中的技术秘密,生产销售X500B超,与原告进行不正当竞争,获取非法利润,使原告的生产经营受到严重损失。

被告X公司答辩称:原告起诉既无事实依据,又无法律依据,要求依法驳回其起诉。被告莫善珏、吴荣柏、顾爱远未作书面答辩。庭审中,被告认为,原告所称3.5MHz线阵探头中9项技术秘密和B超主机中3项技术秘密是公知技术,且X500B超的探头技术和主机技术是通过合法转让和自己研制的,该技术与原告提出所要保护的技术也不一样。

X公司、莫善珏、吴荣柏、顾爱远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海鹰公司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根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裁判文书要点】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在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技术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上诉人是否使用了被上诉人的商业秘密;上诉人涉及本案的行为是否违法以及一审法院对上诉人追究的法律责任是否妥当等几个方面。

主要技术人员,掌握了商业秘密后负保密义务,他们在离开原告单位组建X公司后,在未经原告许可,又未能举证证明所使用技术秘密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在其他产品上使用与原告的商业秘密相同的技术,并将该产品投入市场,构成了对商业秘密的侵犯,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一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

(责任编辑:孙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