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专利许可:专利许可相关法律概念
发布日期:2014-12-2   阅读次数:1255

【导读】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合法的垄断权,当专利权人自身不具有最大限度利用专利获取经济利益的资源时,可以通过专利许可来实现收益。专利许可在不转让专利所有权的前提下,让渡该专利上的其他权利,从而以对价的形式实现专利的经济价值。

专利(Patent)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 Patentes,意为公共文献或公开信件。英文“Patent”包括了“垄断”和“公开”两层意思,与现代法律意义上专利的基本特征相吻合。

专利许可(Patent License)是指专利权人依据专利法及其他法律的规定,采取与被许可方订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形式,允许被许可方在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内实施其专利并支付使用费的一种形式。


专利池(Patent Pool)是技术标准与专利许可之间不可回避的话题,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达成协议,相互间交叉许可或共同向第三方许可其专利的联营性组织(或这种安排下的专利集合体)。随着专利标准化的演进,技术标准中核心专利的所有人往往形成专利池,形成行业内的技术标准,再利用标准的准入性与普遍性进行专利许可。

专利灌丛(Patent Thicket)是指在某特定技术领域内存在多项专利技术,且专利权人不同,将该技术推向工业化使用必须从多个专利权人处获得多次专利授权的现象。

必要专利(EssentialPatent)是指在标准的实施中许可给每个标准实施人使用的,并且无可替代的专利,该专利经技术标准体系认定为必不可少的技术,而又因为该技术是一项专利而被专利权人所独占。


在现代专利制度中,大多数国家认可专利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使用专利则构成专利侵权。专利许可的立法目的有洛克的财产权理论、黑格尔的人格理论及经济激励理论等学说。大多数国家在指导专利许可的立法时主要接受经济激励理论:一是通过专利许可来弥补技术研发过程中的费用支出,二是通过专利许可将技术推向市场,实现专利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


专利权是国家授予专利权人合法的垄断权,当专利权人自身不具有最大限度利用专利获取经济利益的资源时,可以通过专利许可来实现收益。专利许可在不转让专利所有权的前提下,让渡该专利上的其他权利,从而以对价的形式实现专利的经济价值。


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不同,前者不转移所有权,后者转移所有权。尽管在专利权的无限期独占许可中,专利许可与专利转让在实质效果上并没有太大区别,但是在通信领域内,这种无限期的独占许可发生的可能性很低。


专利许可与专利保护不同,前者是动态地、积极地行使,后者是静态地、消极地防卫。专利权在与技术标准结合时不仅具有私法的特性,出于对产业结构、技术创新、公共利益等方面的考虑,特别在专利许可涉及到产业进步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时,还具有一定意义上的公法特性。


在各国的法律规定中,专利许可一般被规定分为以下几类:独占许可(Exclusive License)、排他许可(Sole License)、普通许可(Simple License)、分许可证(Sub License)、强制许可(Compulsory License)、交叉许可(Cross License)等。其中常见的三种许可方式的对比如下表所示:

从独占许可到普通许可,许可方的权利逐渐增大,被许可方的权利逐渐缩小,因此专利许可费用也应当逐渐降低,以适合许可方与被许可方的权利与义务。在这种情况下,部分标准制定组织在专利政策中明确规定:专利权人必须在声明最高许可费率之后,才能将该专利纳入技术标准中。这一做法的意义在于将无形的专利许可与有形的经济利益衔接,既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基本权利,又防止了专利权的滥用。作者: 徐明 华东理工大学)


(来源:优智博知识产权网)

(责任编辑:李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