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某公司、江苏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4-12-1   阅读次数:1703


【案件名称】(美国)某公司、江苏H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美国)某公司(ELI LILLY AND COMPANY)。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H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号】(2009)民三终字第6号


【案情简介】

上诉人某公司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苏民三初字第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2002)民三终字第8号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1年4月13日,某公司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称,其拥有抗癌药品吉西他滨及吉西他滨盐酸盐的三项中国发明专利权。H公司未经许可,自2000年起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备了吉西他滨和吉西他滨盐酸盐并对该产品进行了促销,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1993年6月21日,某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专利局(简称国家专利局)提出“立体选择性糖基化方法”的方法发明专利(简称专利一)申请,于1998年6月20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3109045.8。1995年11月1日,某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提纯和分离2’-脱氧-2,2’二氟核苷的方法”的方法发明专利(简称专利二)申请,于1999年3月25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5196272.8。1995年11月14日,某公司向国家专利局提出“1-(2’-脱氧-2’,2’-二氟-D-呋喃核糖基)-4-氨基嘧啶-2-酮盐酸盐的制备方法”的方法发明专利(简称专利三)申请,于1999年9月4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95196792.4。上述三项专利构成生产制备吉西他滨盐酸盐和吉西他滨的完整技术方案。专利一是取得中间体β异头物富集的核苷的方法。2007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952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专利一的专利权全部无效。

H公司于2000年3月28日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报注射用盐酸吉西他滨新药临床研究,2000年6月21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在北京肿瘤医院等四家单位进行临床研究。2000年11月,H公司申请新药生产证书。2001年5月18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了新药证书及生产批件,新药保护期至2007年5月17日,所申报的生产工艺名称为中试工艺。

原审法院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简称知识产权事务中心)进行技术鉴定,H公司提交的研制方法与某公司三项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方法不相同。后又经历了补正环节,结果相同。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1992年修正)

第五十九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附件:裁判文书


(责任编辑:孙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