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某电缆材料厂、上海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某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某(西安)光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发布日期:2014-11-6 阅读次数:1761
【案件名称】无锡市某电缆材料厂、上海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与西安某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某(西安)光通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审理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当事人】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无锡市某电缆材料厂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某电缆材料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西安某电信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号】(2008)民申字第1395号
【案情简介】
无锡某厂和上海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涉案专利方法所生产的“平滑型金属屏蔽复合带”不是新产品,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二)申请再审人生产被控侵权的铝塑复合带所使用的工艺方法没有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三)一审法院委托陕西西安市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简称鉴定中心)所作的专家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主要事实的证据予以采信。(四)一、二审法院判决二申请再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当。
西安某公司辩称:(一)涉案专利方法生产的产品系新产品,举证责任分配不违反法律规定。(二)被控侵权方法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三)本案鉴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应当予以采信。(四)原审判决申请再审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合理、合法、合情,有法律依据。综上,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予以驳回,原审判决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参考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五条
【判决结果】
本案指定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附件:裁判文书
(责任编辑:孙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