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4-10-14   阅读次数:1754

【案件名称】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原告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案号】(2009)宁民三初字第435号


案情简介

原告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 PT4115大功率LED恒流源驱动芯片(以下简称PT4115芯片)系原告研发用于LED照明的产品,2007年8月8日完成布图设计创作,2008年1月1日首次投入商业利用,同年7月4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登记号为BS.08500231.3号。2009年上半年,原告发现被告在市场上低价销售PE6808(又名CL6808)芯片。原告研发PT4115芯片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自投产后,市场前景非常乐观。但是,自从被告生产、销售PE6808产品后,原告被迫降价销售,由此遭受了一系列损失。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涉案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专有权。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没有侵犯原告PT4115芯片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原告请求赔偿的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销售量减少及利润降低,是电子产品正常的更新换代与市场环境造成的。被告销售涉嫌侵权产品只有67000余片,相对于原告销售市场而言数量很少,不可能对原告产品销售量和价格造成影响,也不会引起其销售量下降和利润降低。原告主张的研发费用与销售费用,系公司经营的合理成本,不能认为是被告侵权造成的损失。


【参考法律】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

(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

(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第七条    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专有权: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判决结果】

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BS.08500231.3号PT411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行为;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915.06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85620元,共计236535.0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附件:裁判文书


(责任编辑:孙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