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诺贝尔物理学奖背后的专利故事
发布日期:2014-10-10   阅读次数:1449

    导读:诺奖背后有个专利,围绕着这个专利有奖励报酬是否合理之争,发明人竞业禁止之争,商业秘密之争,发明人同企业专利权之争……更引起日本研发奖励制度的大讨论……

   

    10月7日下午,瑞典皇家科学院宣布,将2014年诺贝尔物理学奖联合授予日本科学家赤崎勇、天野浩以及美国加州大学圣巴巴拉分校的美籍日裔科学家中村修二,以表彰他们在发明蓝色发光二极管方面的贡献。中村修二曾获日本朝日奖、美国本杰明富兰克林金奖,化合物半导体先锋奖、世界科技奖,芬兰千禧技术大奖、全球创新领袖奖,光学媒体全球性行业大奖,圣巴巴拉地区商会创新大奖,日本科学应用物理学杰出论文奖、西班牙阿斯图里亚斯王子奖(科研类)等36项殊荣。科学界早就认可了中村修二的发明是"诺贝尔奖级别"的,他的获奖可以说是实至名归。但中村修二的成功是一条“从奴隶到将军”的漫漫征程。

与日亚化学的恩爱情仇
    中村修二1973年求学于这个岛上一所日本二流的国立大学德岛大学。他花了6年时间拿到电子工程硕士学位。由于学校声誉不佳,中村进不了像索尼这样的一流企业,最后在导师的推荐下才进了一家四国地区生产荧光粉的小公司日亚化学。日亚化学成立于1956年。在1993年之前,公司主要的产品是荧光灯、显象管用的荧光粉,年收入仅20亿日元(约2000万美元),员工不到200人。1988年,一直从事生长一些磷化镓砷化镓单晶生长的中村冒然走进董事长的房间,提出了要制备氮化镓蓝光发光二极管。董事长当即决定资助500万美元的设备支持。日亚化学先资助中村修二到美国佛罗里达州立大学研究有机金属气象法,1989年又从日本酸素制造购买了一台MOCVD设备供中村修二研究。 
    当时,整个产业界对蓝绿光LED都束手无策,在1990年前后,氮化物半导体研究几经周折,甚至当时日亚化学还一度中止了中村修二的研究。中村在公司研究工作中任劳任怨。但公司对他非常严苛。一旦他所发明的某项产品未能立即打开市场,就会被讥讽为“饭桶”;为企业赚得钵满盆满,似乎都是理所当然的。就他最重大的蓝光二极管的发明而言,首任社长(总经理)还算是支持的,后来继任的社长根本就反对这一科研项目,中村几乎是偷偷搞成的。中村的执着使得发明得以完成。三年后,中村在《应用物理快报》上发表了生平第一篇英文文章:一种用于生长氮化镓新颖的金属有机物化学气相沉积法。论文一发表便轰动了世界半导体产业界和科学界,要知道这个时候世界上有多少大公司、著名大学科研机构都在为半导体蓝光光源薄膜材料的制备工艺头痛不已。中村在没有实验员,没有助手的情况下,用短短四年时间克服了两个重大材料制备工艺难题,一个是高质量氮化镓薄膜的生长;另一个是氮化镓空穴导电的调控。
    1994年4月,当中村在美国旧金山举办的春季材料会议上打开他发明的蓝色激光器那一瞬间,整个会议厅的科学家们如同小孩看烟火一般不断发出赞叹的声音。这种发光二极管通电后的电能转换率高达80%至90%,是世界上公认的可能会取代爱迪生发明灯泡的新光源。

中村奴隶
    因为中村修二在日亚化任职时成功研发出蓝光LED技术,日亚化学蒸蒸日上。该公司在1990年提出专利申请,1993年推出产品,1997年获得专利。日亚化学公司本来只是一家规模极为有限的“街道工厂”,在中村发明了蓝光二极管后,企业规模大大上了一个台阶。中村修二为日亚化学获得了近2000亿日元受益,尚不包括将来的和向其它公司专利授权的收入。 中村为企业做出的贡献之大是毋庸置疑的,而日亚化学公司又向他提供了多少报酬呢? 说来都令人哑然失笑,公司一共向他支付了2万日元的“奖励”(申请专利和注册专利时各1万日元)。 中村在该公司的年收入为1500万日元左右(这与其贡献相比已是低得不能再低了),而这笔奖金怎么也不到其半天的收入。在物价昂贵的日本,几个人上餐馆吃上一顿,2万日元也打不住。美国同行们闻听此事都大呼“看不懂”,他们不约而同地指出:中村成了日亚化学公司的“奴隶”,也就是公司常年奴役般地使用这位科研高手。中村因此被国际同行称为"中村奴隶"。

奴隶的战争
    工资低廉,奖励没有,中村修二还被调离研发一线,重压之下,1999年中村离开公司。日亚试图状告中村泄密,中村反诉要求要回专利权,诉讼持续5年,2005年和解,赔偿金额从200亿日元降到8.4亿日元(约为6700万元 ),过程曲折,被称为“奴隶的战争”。
    在中村办理辞职手续时,日亚公司方面曾要求他另行签署一份合同,即要他保证在今后3年内不再从事氮化钾(蓝光二极管的基础技术)的研究,这当然遭到了中村的拒绝。2000年秋,日亚先发制人,状告中村修二泄露公司秘密。被告是中村和他担任顾问的美国Cree公司以及北卡罗莱纳大学。2001年8月23日,中村以自己的发明成果被公司侵占而损失了应有的发明报酬为由,起诉了日亚公司,要求公司归还其专利所有权,并支付创纪录的20亿日元专利使用费。应该说,中村这次打官司,某种程度上是为了发泄对日亚化学第二任社长的强烈不满。中村指出,在开始进军氮化物研究之初,日亚化学曾经下令中止研究。中村修二的执着才有了原创性发明,据此,中村修二提出了专利研究不属于职务发明的请求。         1989年日亚化工虽然购买了日本酸素的MOCVD设备,但是按照设备手册根本无法试制足以商品化的氮化镓结晶薄膜,正是中村修二的不断改进才于1990年2月突破了关键性的发明。日亚化学的投资早在专利的使用中收回,因此中村修二主张他对专利权的贡献是100%。因此该项目可视为非职业发明。据中村向法院提交的诉状表示,在为公司所做出的一系列发明中,他个人的贡献度在80%左右。而据其律师提供的数据表明,蓝光二极管的专利至少具有数千亿日元的市场价值,中村要求公司支付20亿日元的报酬,并不是信口开河,而是有根有据的。实际上中村本来还想将标的标得更高,但考虑到印花税,他只能先提出这样的要求。因为目前的这一标的的印花税已超过了500万日元,这都是中村用自己的积蓄缴纳的。再要提高标的,他就要借债了。不过他绝不会就此止步,因为他今后还有几十项专利,他的目标就是要让公司为此而倾家荡产。
    比较戏剧化的是为了取得诉讼胜利,日亚化学甚至提出中村修二发明不足以保证顺利生长蓝光LED,公司其他研究员研制出了其他更优质的氮化镓生产方法,想从根本上否定中村修二发明对氮化物半导体的基础作用。在达成和解以后,日亚化学还提出说明,1993年首次推出蓝光LED后,其他公司在1995年推出了亮度更好的蓝光LED,而其他公司目前销售的蓝光LED已经超过日亚化学1993年产品的20倍。
    日亚化学是想从这个角度否定中村修二专利作用,而忘记了1989年在氮化镓外延片研究陷入僵局时,公司管理层曾经下达过中止研究的命令,也忘记了没有中村修二和赤崎勇教授突破氮化物研究瓶颈,现在有没有氮化物研究这个方向都还存疑的事实。一审时的法官认为中村修二在日亚化这样贫瘠的研究环境中仍能发明出对社会有贡献的产品,给予极高的评价。日本专利法第35条规定“员工的职务发明专利可以归公司所有,但企业必须向发明者提供相应的发明报酬”。法院调查了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专利产品的生产情况,计算出专利有效期的20年间,该公司因此项专利获得的利益为1208亿日元,按中村在此项专利中的贡献度为50%计算,认为中村可获报酬为604亿日元(5.89亿美元),中村在起诉状中只要求200亿日元(1.96亿美元)。
    2002年9月19日,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的三村量一裁判长做出了一项判决,驳回中村修二的转移专利权的诉讼请求,判定该专利权属于日亚公司,而日亚公司可能将为此向中村修二支付200亿日元。判决公布后,日本企业界惊讶无比。日本企业的传统做法是,员工发明的专利归企业所有,企业只对发明者奖励少额奖金,同时提高发明者的行政级别或名誉奖励,使员工获得被终身雇用的稳定感。 这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做法大不相同,美国企业往往与员工事先签订合同,确定专利发明后利益分成,或以巨额股票为回报。一些企业家表示,这种判决将大量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不利于产业发展。日亚化学工业公司也认为法院夸大了中村个人的成果,是公司为中村提供了研究经费和试验设备,蓝光二极管是集体智慧的结晶。但是中村认为,判决不仅承认了其个人的劳动成果,更重要的是,激发了日本年轻人对学习科学、研究发明的希望和兴趣。日亚公司不服上诉。
    2005年1月14日,日亚化学与中村修二的蓝光LED专利诉讼案达成庭外和解,和解金额急转直下,大幅降为8.4亿日元(820万美元)。历时5年的专利权纠纷以法律上的和解而告终。中村修二的选择是无奈的。对东京高等法院的法官的高压,中村修二曾怒不可遏的表示:"只要有1%的可能性推翻高等法院的调解提案就不要进行调解,争取继续向最高法院上告"。
    然而律师方面提出的建议是最高法院提出等价补偿的法律依据与东京高等法院不会不同,向东京高等法院下达发回重审的命令几乎没有任何希望。无奈之下,中村修二只能接受和解的结局。不得已选择和解的中村修二愤怒的面对记者:"他们(东京高等法院)连看都不看审理用的预备文件,就直接提出了调解建议。真不知道为什么还要做厚厚的庭审准备材料。东京地方法院先前判定的600亿日元的补偿金数额被认为过高,而判定仅有其百分之一的6亿日元是一个妥当的数字,并且按照这种逻辑来计算出贡献度,根本讲不通。"专家指出,通过和解,日亚化学以6.08亿日元的代价取得了中村修二在职参与的191件专利以及未提出专利申请而为公司珍藏的其他技术。而支付给中村修二的8.4亿日元,其实还包括2.35亿日元的利息。中村修二为此将激烈的情绪指向了日本的司法制度,说出了"日本司法制度已经腐烂"的心声。在发出"个人不可能打赢大企业"叹息后,中村修二结合自己的遭遇,建议日本技术人员应该到更能够体现价值的国家从事研究工作。
    尽管和解金额大幅降低,但金额仍创日本历史新高,也有不少企业逐渐从不断发生的劳资专利纠纷中获取教训。为避免因诉讼带来的难以预估的损失,佳能、本田、武田药品等日本厂将取消发明奖金上限。日本业界人士则大声呼吁,防范于未然是解决此类纠纷的最佳良方。效法美国企业的做法,劳资双方在事前签订契约,才是最斧底抽薪的办法。
    日本专利法的第35条规定:“专利属于发明者个人。如由于聘用合同等契约方面的原因而必须转让给企业的话,企业必须支付‘相当的报酬’。”问题在于这“相当的报酬”到底如何确定。当然谁都会说要看因该发明为企业所赢得的利润和发明者在其中所做的贡献大小,但这样的说法仍是缺乏可操作性的,日本的专利法并未对此设计具体的计算方法。例如利用专利所生产的产品所获得的利润中,究竟有多少是由专利所带来的,这就很难划分,而发明者的贡献占多少也是很不好算的。尤其是在一项产品采用了多项专利技术的话,其计算就更复杂了。中村修二对日亚化学的诉讼不但在LED产业界广受关注,甚至成为日本知识产权领域的历史性事件。《日经电子》甚至就此发起了一次紧急调查。结果赞成美国企业研究员奖励制度的比例高达66.9%,此事对日本的冲击由此可见。“奴隶战争”之外,由中村修二的专利引起的一系列专利纠纷在LED产业也影响深远,值得回顾。


                                                                                                 (来源:优智博知识产权)

(责任编辑:李佳政)